关于法律的谚语

摘要:关于法律的谚语:1、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2、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4、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2、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3、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7、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道格拉斯

8、关于法律的谚语

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名言网)

10、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11、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12、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马克。吐温(名言网)

13、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14、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15、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关于法律的谚语

16、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汉语网 ]

17、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

18、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19、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

20、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21、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

22、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24、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2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26、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27、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8、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29、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30、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32、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33、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34、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35、关于法律的谚语

36、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

37、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38、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39、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

4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2、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

43、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44、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4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46、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47、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48、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9、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50、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51、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52、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53、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54、造法易,执行难。

55、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56、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彼得.斯坦

57、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58、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59、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韩非子

60、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6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62、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